朱棣文:油价永不会再回20-30美元
(4)林权权利人的处分权难落实,表现为权利人的收益权没有实质性保障,林权纠纷较多。
(18)李克强:《转变政府职能,释放改革红利》,《新华文摘》2013年第13期。同时,这两大机构在审查审批事项时也仅仅是从合法性的角度进行考量,并没有对新增设的审批事项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而有些审批成本、代价也很大。
要走出审批改革的困境,实施简政放权,从根本上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监管体制、健全法律保障是关键所在。监管体制的缺失导致政府职能与职责的双双失位,扰乱了市场秩序。政府在管理经济事务时,往往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以审代监。通过简政放权加大取消行政审批力度、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将其重点突出转向经济领域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上,会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既利于当前有效稳增长,又惠及长远增长后劲。来源:《政治与法律》2013年11期 进入专题: 行政审批 政府职能 简政放权 。
第二,事中监管着重健全行政审批政务公开体系。当前只有实现了服务业的更高层次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提升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而目前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正是过多行政审批和行政性垄断所造成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与竞争环境不公。该学者进一步认为,应当在保证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置与各级政府相配套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10]泰州市政府法制办:《明确目标创新思路打造行政复议改革试点工作新亮点》,《行政与法制》2012年第1期。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以及机构形式和运作模式等形式问题,应进行认真研究并清楚界定。而独立或者相对独立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设置在一级政府,并不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内部监督和权利救济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纠纷解决则是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
其最大的好处是确保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冲突,同时又尽可能引进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则。因此,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就是试图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和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审理案件模式,即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来推动这一进程。1.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如果说,若干年前良性违宪在我国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宣称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任何违背既有法律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几年来的实践 应当承认,几年来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可谓由来已久,各种观点见仁见智。目前,完全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说是法律依据不足,政策支持有余。在这一方面,我们应当抛弃原有的一事、一法、一机构的思维模式,务实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涉及到程序问题时,特别指出要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在充分探索的基础上,明确哪些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性质的争论上,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内部监督说、权利救济说、纠纷解决说等观点之纷争非常具有代表性。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这样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减少复议决定被诉讼之忧,同时也可以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恶权威性,这样处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并无影响。
到11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25件,比2010年同期收到的案件量增长了135%。这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在采取任何一项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改革举措时必须奉行的准则。[8]即案件受理、审理、议决集中于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则分散到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取得更多经验后,再引进一个真正成熟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从而推动整个行政复议制度走向完善。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则分别是由《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所明确规定的。[13]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重新确立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确实应当是首选机制。
哪些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基础上还需要行政复议机关首长批准或者经集体讨论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发展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运行的地方,之所以出现了比较大的转机,这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新机制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从而保证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审理决定的权威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是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以表决的方式形成案件处理建议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裁决时参考。
至于具体由哪个机关管辖,完全基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选择,而并非强制性的。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
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试点的明显成效表现在,各试点地区( 单位) 复议量攀升,信访量下降。[1]李立:《官民纠纷大信访小复议格局被打破》,《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7日。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等机制方面所固有的缺陷,再加上有些地方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存在诸多质疑,其直接结果就是在行政纠纷的解决方面,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相反局面。《通知》是要求在依法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2]实际上该实施条例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这样既保证了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又保证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
因为按照现行行政复议体制,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政府申请复议。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
但是,基于当下的法治实践,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正在大力推进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以及由此必然产生的消极影响予以冷静思考。所有复议委员会委员均参与听证,以便监督听证程序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在通知中实际上已经很明显地表明了。
[4]有鉴于此,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也就成为人们共同的指向。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模式与现行复议机构设置冲突。
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哪些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2]沈福俊:《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实践与制度构建》,《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7]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冷思考 笔者并不否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理论价值,更无意否认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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